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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2-2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 年第 41 号令)《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达到下列学院规定的要求之一

(1)理工类专业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3;其他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5。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

(3)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艺体类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应用能力 A 级考试;外国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含外语语种非英语的学生);其他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应学位外语考试(含外语专业,第四学年每学期各一次),成绩合格。

第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处分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未达到第三条第3款任意条件之一者。

4.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对于因第四条第2款或第3款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提出初审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凡属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补授学位资格。

1.考取研究生、公务员(含事业编制)、网上公开招录的正式编制教师,或响应国家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农村特岗教师计划等,凭有效录用文件、函或录取通知书申请。

2.考取大型企业员工(凭网上招录相关信息资料、文件或就业三方协议)。

3.在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参与的各类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励,凭获奖文件和证书申请。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1)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认定证书上全部学生。

(2)获得省级二等奖的认定证书上第一名,或参加两项竞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获得一项省级三等奖的认定证书上第一名且至少参加一项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其他特殊奖项需学院单独审定。

4.学生参军入伍,凭有效入伍通知书或退伍证申请。

5.西藏藏族考生及其他省份以本民族语言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学生,对学位外语的要求可适当放宽,结合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综合考虑。

6.因其它原因如就业等,需要申请学位者根据要求提供材料,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单独审定。

第六条学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内每年5月20日、9月20、12月20日,逾期将随下一批审核,所颁发学位为审核通过当年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结合本科毕业资格审核工作进行。每届毕业生毕业前,由各系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进行初审,列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予公示后送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报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需由学生本人填写《芙蓉学院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授予学位。

4.凡非应届毕业生在修业年限内非破格申请学士学位证书,申请者应填写《芙蓉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经所在系初审后将名单报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参会)批准后方可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应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教学工作部。

第十一条为平稳过渡,2023级学生按照本细则执行,2020-2022级学生可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也可按本细则执行。同时学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印发

(共印19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