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统称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身体条件合格,学院核实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原籍治疗,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应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及时按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各系应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将未注册和缓注册学生的名单及原因报教学工作部。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最多可修读六年。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但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延长修业期。延长的修业期按学年计算,并按省级物价部门审定的学费标准缴费。学生延长修业期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门课程均对应一定的学分。理论课每16-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左右计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每1周计1学分。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三类。
必修课是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且不能替换的课程。
限定选修课是专业方向选修课程,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学生就业面向的需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若干课程组。学生须按规定学分按组选修。
任意选修课程分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程两部分。全院性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中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可由学生在全院范围内自行选修的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修够学分;专业任意选修课程是为学生拓展专业知识、培养创新能力、支持个性发展而设置的,学生可以在本专业提供的专业任意选修课内自行选修而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八条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支持学生个性发展,学院设立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凡参加课外创新性活动(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发表相关学科学术论文或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等)并取得一定成绩,或参加各类技能性活动(指课外可获得各类技能等级证书的具有创新性的活动)并获得等级证书,经学院认定,均可获得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并可分别对应免修一定学分的公共选修课或专业任选课。具体办法参照《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课程修读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通过注册取得在校学习资格,方能进行课程修读。学生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修手续修读课程。学生修读课程的门数一般以每学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第十条课程选修手续
1、除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外,凡选修课都必须办理选修手续。未办理选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2、每学期放假前,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提前统一公布下一学期要开出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各专业公布本专业的专业任选课,学生可自行选修一定量的课程。选修名单由学生所在系按选修课程汇总,经系审查后送教学工作部和开课系部。未列入计划的选修课由教学工作部审定。
3、除特殊专业或遇特殊情况外,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系部应通知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停开该课程,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同时报教学工作部备案。
4、经一定程序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任意退选或改选。如因特殊原因要求退选或改选,须在课程开出前一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手续。退选、改选课程须经学生所在系批准,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并通知有关系部和任课教师,否则仍按原选课程管理。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
1、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所在系和教学工作部批准,参加指定的考试,且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以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提交课程免修考试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同意,由教学工作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3、公共体育课及综合实践环节不能申请免修。由于健康原因不能随班修读体育课部分内容或某些综合实践环节的,经医院证明、学院审批后,安排其他修读项目。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逐期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可按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但在统计课程平均成绩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级分别对应90、80、70、60、50分。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原则上,考试课程成绩构成为: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考查课程成绩构成为:平时成绩40%,期末考核成绩60%。个别情况确需扩大平时成绩比例的,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决定,报教学工作部审批。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将该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构成比例告之学生。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成绩。
第十五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规定量的1/3,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六条学生因参加学院批准的有关活动、重病或家庭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教学工作部批准。缓考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该课程的补考,或参加最临近重修班或低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其考核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不考虑平时成绩。
第十七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等情况综合评定。由于健康原因不能随班修读体育课部分内容的,经医院证明,由公共与基础课教学部安排其他相关项目供学生修读,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在网上录入成绩,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经系主任签字后,一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交教研室,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
第十九条每学期结束时,各系部教务秘书以班为单位填报成绩总表,签名并加盖系部公章后连同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一并报送教学工作部,同时,与学生工作人员一起,向学生家长寄发成绩通知单。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各系与教学工作部核对一次成绩,并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各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确实有误,应持原始依据和情况说明,经系部审核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学工作部,方可更改。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院、系两级管理,教学系部负责成绩录入,并填写成绩登记表,教学工作部负责全院各专业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审核和网上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该生的课程平均学分绩。即:平均学分绩=∑(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六章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课程补考
学生正常修读的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经免费补考获得的及格及以上的成绩一律按及格成绩记载。全院性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设置补考,学生对该课程选修无效。
第二十四条课程重修
缓考不及格的课程,或免费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但专业任选课程学生既可以选择重修,也可以重新选修其它专业任选课程(而放弃不及格的专业任选课程);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不重修。学生因旷考、作弊等原因被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的课程,必修重修。
如学生有特殊要求,可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申请课程重修的,应在每学期第3—4周办理相关手续。一学期重修课程不得多于4门。
课程重修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费。
第二十五条重修方式与办理程序
1、重修方式
课程重修有组班重修、随下一年级重修和在教师辅导下自修三种形式。原则上,公共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采取组班重修的形式,专业课程采取随下一年级重修的形式。
某门课程重修学生人数在20人以上时,原则上由有关系部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组班重修,上课时间、地点和学时数报教学工作部备查;重修课程的人数少于20人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生修读相应课程,或经教学工作部批准采取教师个别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修。
重修课时原则上不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1/3,也不得超过原规定学时数。若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受学年限制不能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重修的学生,经报请教学工作部批准,可采取教师个别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修。辅导时间和地点由开课系部安排。
2、办理重修的程序
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初向所在系递交重修申请,经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学工作部批准,并到学院财务部缴纳重修费(重修缴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然后凭收据到所在系办理重修手续。各系根据重修学生情况,对重修做出教学安排。公共课的重修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重修课程的考核
课程重修结束时,按课程教学要求单独组织考核,亦可与该课程其他修读班级同堂同卷考核,经重修考试获得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重修课程的考勤、考核资格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七章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考勤与纪律
1、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和系部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理论课按实际排课节数计,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6节计)。对旷课的学生,按学院课程修读及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学生考勤由所在系具体负责。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批准,报所在系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经所在系同意,教学工作部批准。一周以上,须经系主任同意、教学工作部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
3、学生请假期满的,应到所在系销假,请假时经过教学工作部的,还应由学生所在系向学院销假。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者,应按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确有原因需转专业的,经慎重考虑,可向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和转出系同意,教学工作部审核,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转专业应遵守当年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原则上,高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条学院根据人才需求变化或教学组织需要,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需补修的课程,根据所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转入系和教学工作部共同认定。学生补修课程应按标准缴纳费用。
第三十二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4、应作退学处理的;
5、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6、专科起点转入本科阶段学习的;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形式的;
8、跨大类转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湖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无论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其招生录取时的属性不变。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计算,因病等原因经学院批准最多可休学两年。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待遇:
1、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应回家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3、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个人要求休学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必要证明。经所在系同意,教学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学生须于一周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周内)办完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参加课程考试。
第四十一条学生按有关规定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学工作部办理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教学工作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院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严格审查,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章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期所修学分1/2及以上者,给予警示;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年所修学分1/2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示;其后任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仍达到该学年规定学分的1/2及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2、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3、无正当事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或无特殊原因不按时缴纳学费的;
4、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累计超过标准学制两年的;
5、因病应当休学,经学院动员而拒不休学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9、有其他属于退学情况的。
第四十四条学院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患者,由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领回。
3、学院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4、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以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院,学生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院不负责解决。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于接到退学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内应执行退学决定。
6、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7、秋季学期退学者,学院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的学费;春季学期退学者,当学年已缴学费不退。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2007年及以前年度入学的学生由湖南文理学院授予)。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延期修读,参加正常考试,并按学年或学期缴纳学费,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符合毕业证发放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发给毕业证、学位证。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在院继续修读。
不及格课程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结业后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向学院申请不及格课程补考,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且经考核成绩合格,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但不发给学位证。
不及格课程学分在10学分及以上的,只发结业证,不得再申请毕业证。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有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学工作部。